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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时间:2023-07-22 13:57:00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变更地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实施机构

磁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依据

《邯郸市民办学校事项变更核准备案办法》(邯教社管〔2011〕1号)第三条

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的事项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施行。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举办人、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校长、教学内容(含合作办学)、办学地址、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依据

《邯郸市民办学校事项变更核准备案办法》(邯教社管〔2011〕1号)第四条第七款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份数

1. 申请报告

1

2. 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地址的决议

1

3.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

4.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

5.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舍要有土地证和产权证原件,租赁的校舍有规范的租赁协议

1

6.变更后学校章程

1

7.教育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

1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王盼、赵俊杰

2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李滏明.李文有

2个工作日

现场勘验

第三环节

审批

局务会

2个工作日

 

环节

办结

王盼、赵俊杰盼

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可由第三方出具《消防评估报告》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中介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消防评估报告》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规定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察看。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审核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

年检有效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

办理地点

磁县行政审批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咨询电话

0310-233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