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变更地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申请条件依据 |
《邯郸市民办学校事项变更核准备案办法》(邯教社管〔2011〕1号)第三条 |
||||||||
申请条件 |
民办学校的事项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施行。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举办人、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校长、教学内容(含合作办学)、办学地址、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
||||||||
申请材料依据 |
《邯郸市民办学校事项变更核准备案办法》(邯教社管〔2011〕1号)第四条第七款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申请报告 |
1 |
||||||||
2. 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地址的决议 |
1 |
||||||||
3.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1 |
||||||||
4.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 |
||||||||
5.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舍要有土地证和产权证原件,租赁的校舍有规范的租赁协议 |
1 |
||||||||
6.变更后学校章程 |
1 |
||||||||
7.教育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盼、赵俊杰 |
2个工作日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李文有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局务会 |
2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王盼、赵俊杰盼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可由第三方出具《消防评估报告》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
中介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消防评估报告》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规定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察看。 |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审核意见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有效期 |
年检有效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
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
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