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认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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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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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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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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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第十条、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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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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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88号令)第十五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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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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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PDF格式A4纸双面打印两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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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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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户籍在本县的需要携带户口簿(本人页)或居住证或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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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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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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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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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需A4纸双面打印,当次有效(注意: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与申请中小学和中职教师资格证《体检表》格式不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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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政府公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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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近期淡蓝色,白色或红色背景,免冠无头饰正面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同底),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制作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照片格式参照身份证照片格式要求,自拍照、半身照、侧脸照等均不能使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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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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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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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盼、赵俊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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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王盼、赵俊杰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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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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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王盼、赵俊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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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体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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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条、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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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体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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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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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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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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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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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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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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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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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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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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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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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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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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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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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