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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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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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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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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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7号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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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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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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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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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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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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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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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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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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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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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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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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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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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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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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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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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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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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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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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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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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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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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 |
有效期 |
批准演出场次和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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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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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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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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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个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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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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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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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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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