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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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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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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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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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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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线广播电视站: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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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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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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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 1. 申请书(包括1、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广播电视站的行政隶属及管理体制;3、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保障安全播出的办法和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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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应包括:1、网络结构、传输范围、终端户数、频道设置、设备型号和数量。)、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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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应包括:1、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数量、职务职称;2、开办和维护系统运行的资金来源和数额;3、演播、制作及办公场所的设施状况和使用面积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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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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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台: 1.当地广电部门出具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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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费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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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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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播映场所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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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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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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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王盼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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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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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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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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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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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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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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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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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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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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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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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初审意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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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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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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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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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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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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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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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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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