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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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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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经广电总局2009年7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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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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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0号,经广电总局2009年7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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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设立的卫星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点。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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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0号,经广电总局2009年7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款15条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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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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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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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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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具有一人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和四人以上专业技术职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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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出资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股东结构图及出资书面告知承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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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业场所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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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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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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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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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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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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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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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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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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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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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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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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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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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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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初审(准予上报)意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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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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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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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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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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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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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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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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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经广电总局2009年7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