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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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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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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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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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八条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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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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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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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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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阶段:1.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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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营业执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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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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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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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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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资金信用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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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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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营业场所位置图、内部结构和机器摆放平面图、拓扑图、光纤接入证明(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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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核阶段:1.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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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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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筹建)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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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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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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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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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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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终审) |
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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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5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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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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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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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资金信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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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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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资金信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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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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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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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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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筹建20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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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筹建10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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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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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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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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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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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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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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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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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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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