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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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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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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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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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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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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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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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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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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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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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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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变更法人代表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有关人事任免文件 \新法定代表人或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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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更地址的单位需要提交新地址的使用权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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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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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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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王盼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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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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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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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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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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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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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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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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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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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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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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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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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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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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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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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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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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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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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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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