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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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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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6号,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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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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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1月1号实施)第四、第五、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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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试培训大纲和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从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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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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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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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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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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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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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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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证书或证明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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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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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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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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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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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王盼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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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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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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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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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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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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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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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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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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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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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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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证>> |
有效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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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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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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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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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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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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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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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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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