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1994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6月1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33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0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35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 (二)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1 |
||||||
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1 |
||||||
3.申请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1 |
||||||
4.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王盼 |
6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名称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中介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
有限期 |
3年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对象 |
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 |
||||||
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
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