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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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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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1994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6月1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33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0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35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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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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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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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 (二)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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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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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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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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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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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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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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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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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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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王盼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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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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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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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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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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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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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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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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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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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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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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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
有限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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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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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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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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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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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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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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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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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1994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6月1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33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0日 当前版本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35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