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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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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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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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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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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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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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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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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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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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位置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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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地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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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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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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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涉及利益方或利益方同意的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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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工程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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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证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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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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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晓奇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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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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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特殊环节专家委员会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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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不纳入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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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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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环节 |
特殊环节县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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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不纳入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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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环节 |
办结 |
王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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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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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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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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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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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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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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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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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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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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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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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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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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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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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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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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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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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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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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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