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镇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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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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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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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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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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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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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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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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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申请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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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及补偿措施(报批稿);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及补偿措施,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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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缘由、依据; (2).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位置、规模和实施计划和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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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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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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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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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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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县政府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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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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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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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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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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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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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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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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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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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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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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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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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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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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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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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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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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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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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