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镇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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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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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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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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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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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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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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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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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申请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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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及补偿措施(报批稿);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及补偿措施,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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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缘由、依据; (2).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位置、规模和实施计划和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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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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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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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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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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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县政府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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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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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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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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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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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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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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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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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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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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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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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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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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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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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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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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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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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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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