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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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