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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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号)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