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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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錾瓯缋碛傻冉猩蟛椋岢龃硪饧欢郧榻诟丛踊蛘咧卮笪シㄐ形杞现氐男姓Ψ#姓氐母涸鹑擞Φ奔逄致劬龆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