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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160号磁县交通运输局。电话:0310-2319920。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共交通指引: 磁州路160号磁县交通运输局,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交通运输局站下即可。 四、业务办理流程: 1.立案调查 办理内容:实施行政检查、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获得立案线索,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 审查标准:根据初步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据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的根据。 2.违法告知 办理内容: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审查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处罚决定 办理内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