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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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160号磁县交通运输局。电话:0310-2319920。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共交通指引: 磁州路160号磁县交通运输局,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交通运输局站下即可。 四、基本流程 法定情形→请示→决定(强制)→交付决定书、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没收、销毁→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案 五、法律救济 1、交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交通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1)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3)接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的;(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5)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6)其他违反执法规定行为 2、投诉机关:磁县交通运输局 3、复议机关:磁县人民政府 4、诉讼机关:磁县人民法院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强制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