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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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