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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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3年7月29日省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装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