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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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