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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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建设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