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