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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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