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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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