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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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