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二、实施依据
国发办(2009)66号文
三、办理条件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未欠费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及其它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10-2196336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接收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