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档案托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及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资格并出具退休人员审批表。
2、由档案托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社保卡复印件、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本人员信息等,受理职工手续。
3、受理后进行待遇计算并报市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纳入发放。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收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