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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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冀劳【1998】47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