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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时间:2021-05-20 17:47:59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 县人社局法规和信访科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事项属性  办事服务 办事类型  即办件
是否收费   联系电话  028-84920153
办理地址 磁县磁州路26号人社局
前置条件 1.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设立的企业;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4.已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形成裁减人员方案。
法定依据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2.《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办理程序 1.企业经办人电话预约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资料的具体时间;
2.企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带齐备案材料到办理地点向工作人员提交;
3.工作人员当场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济性裁员报告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即出具收到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回执;对报告资料暂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应修改和补全的资料,再另行提交。
申请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经济性裁员书面报告;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具体裁员方案(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明细、优先留用人员等情况);
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减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