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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
时间:2021-05-20 17:38:56

一、内容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条件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需提交资料

()双方签名和盖章的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用人单位盖章的《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

()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材料、盖章确认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各为310人,且人数对等;

4.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六、时限

  收到集体合同后十五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退回企业修改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