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二、适用范围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主要适用对象是档案已经委托在我中心管理的应往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三、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申请材料
政审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