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业务受理---办结
1、由职工托管部门提供需维护的项目并提供对应依据报社保中心。
2、由社保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报市社保经办部门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收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