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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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9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权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业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