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