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
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1.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2.县司法局审查。3.报市司法局审核。 1.公证机构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提 交县司法局。2.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3.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1.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县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2.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3.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