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 |
磁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年度注册;
2.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负责收回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司法局;
3.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将市局年度注册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