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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2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5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6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4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50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县级司法行政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5.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