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检查 |
磁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主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2.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