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
磁县司法局 |
【法律】《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并对社会公开。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