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办事指南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予以修改)第五章
二、检查机构
磁县民政局殡改办
三、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17268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交通指引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