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 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确认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