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二、办理机构
磁县民政局
三、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17268
四、办理地点
磁县民政局慈善社工股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交通指引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24小时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收养登记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收养登记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收养登记信息完整、可靠。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 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确认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