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记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二条
二、办理机构
磁县民政局
三、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17268
四、办理地点
磁县民政局慈善社工股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交通指引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慈善组织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宗旨和活动范围、财产来源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意见(不予评估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认定结果通知书,向社会公告。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获认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评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评估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 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确认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