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检查机构
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三、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17268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交通指引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按照监督检查规程和方案进行实地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向检查对象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以及其享有的法律权利; 3.移送责任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现象,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立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人员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