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行处罚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二、执法机构
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三、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17268
四、办理地点
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交通指引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发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