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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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磁县友谊北大街288号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