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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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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2015修正)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民办教育机构损失或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