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执法行政处罚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办机构
磁县教育体育局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六、处罚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被处罚对象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磁县人民政府或磁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磁县迎宾路68号412室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处罚 | 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无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相关证明,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相关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机构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